东兰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县城区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城区环境质量,营造安静舒适的学习、工作和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东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禁限燃放种类
本办法规定的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种类是指烟花爆竹制品。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城市规划范围的建成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东至县民族中学、绕城路,南至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纪念碑(含绿兰小区),西至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巴盆廉租住房小区,西北至向阳移民产业园、拔群高级中学,北至学院桥(广西韦拔群干部学院桥头十字路口)一带(详见附图)。
第四条 禁限燃放时间
区域内全年全时段。
第五条 特许燃放条件
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前7日向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安全、正确、文明燃放烟花爆竹,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燃放禁限燃放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三)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看护下燃放。
(四)燃放前,应当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严格遵守。
第六条 部门职责
禁限燃放区域内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具体负责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不服管理、不听劝阻、阻碍烟花爆竹禁燃管理执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燃放行为,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负责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东兰生态环境局负责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
县委宣传部负责通过新闻媒体、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开展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法规的宣传,对违规燃放的行为予以曝光。
县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学校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县流通领域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和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东兰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燃放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做好居民、村民在婚丧嫁娶事务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前提醒、劝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相关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有关规定,在禁限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兰县人民政府2018年8月2日印发的《东兰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兰政规〔2018〕3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图:东兰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东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来源丨东兰县人民政府
编辑丨罗唯一
责编丨韦春晖
审核丨韦晓勇
投稿邮箱:gxzs632797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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