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诫书对加害人起到批评、教育、警告和震慑的作用,能够及时纠正不法行为,防范暴力升级。
告诫书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依据。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
告诫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类似于行政调解书。它不仅是对施暴者的一种书面有据的否定评价,而且在加害人违背承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时,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告诫书的出具是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一种书面警告,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
在诉讼离婚等情况下,告诫书可以直接被认定为家暴的证据,对财产分割、赔偿等裁决都能起到有利的作用。
告诫书的存在鼓励社会成员在发现家庭暴力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告诫书的出具有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一是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①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②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二是辅证:①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②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③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④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⑤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⑥伤情鉴定意见;⑦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⑧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
可以出具家暴告诫书的情形: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应当出具家暴告诫书的情形: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批评教育的情形: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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