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阻碍执法!乃东公安依法处理!

政务   2024-12-19 17:23   西藏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法律底线不容挑战

配合人民警察执法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但仍有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
对执法工作拒不配合
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对于任何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

公安机关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


近日

乃东区公安局

依法查处一起

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案件

捍卫了法律尊严

保障了民警辅警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11月18日7时许,钟某乘坐出租车前往山南神力时代广场。到达目的地后,因车费问题与司机巴某产生纠纷。随后,钟某向泽当街道派出所报案,并与司机巴某前往派出所调解。

派出所警务人员在了解情况时,钟某拒不配合、阻碍执法,并在争执过程中用手打到警务人员脸颊处。

事件发生后,乃东区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民警依法履职维权工作机制,督察大队立即介入展开调查。经查,钟某存在以殴打警务人员阻碍执法的违法行为。

鉴于钟某主动向警务人员道歉,且态度诚恳。乃东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钟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乃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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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尼玛次仁
责 编李 怡 丹
审 核:安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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