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长期给前妻打钱
虽说是给女儿的抚养费
但眼看着转账金额越来越高
还未经现任妻子同意
真的能行吗?
婚后丈夫给前妻大额转款,
现任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
王强(化名)与刘菲(化名)曾是夫妻,育有一女。2011年1月,王强与刘菲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王小妮(化名)随刘菲共同生活。双方约定,王强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王小妮满十八周岁,另外,王小妮的教育费、医疗费等支出均由两人分摊。2020年8月29日,王强与刘菲就王小妮的抚养费问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王小妮每月抚养费由原来的500元提至2500元,同时,王强需补足王小妮过去10年来的各类开支所应承担的部分,包括保姆费、医疗费、午托费、兴趣班费、补课费等,年均约5万元。
2020年1月7日,王强与赵晶晶(化名)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3月5日两人组建家庭。婚后,赵晶晶发现,王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断向前妻刘菲进行大额转款,其中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3月4日两人恋爱期间转款23.12万元,婚后至2023年4月18日又转款72.17万元(以上费用均不含500元以下的转款)。
现任妻子赵晶晶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需要夫妻共同商议决定,自认识以来,王强便没有固定收入,其与前妻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违背了公序良俗,这些转款损害自身的财产合法权益。于是,现任妻子赵晶晶将前妻刘菲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2020年1月7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间自王强处所获财产并支付利息。
前妻刘菲辩称,其所获转账中有14万元是代王强偿还的借款,其余都是王强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支付,自己是代女儿接收管理,并未从中获利。
丈夫王强则辩称,希望能在自己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多支付一些抚养费,给女儿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法院:现任妻子有权主张返还费用
关于王强与赵晶晶恋爱期间王强向前妻刘菲的转款,赵晶晶与王强并非夫妻关系,赵晶晶通过微信向王强所转款项,已转变为王强的个人财产,所以王强向前妻刘菲转款的行为,是王强自行处分自有财产的行为,赵晶晶无权干涉。同时,在此期间王强与前妻刘菲所签订的《补充协议》,赵晶晶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协议为恶意串通形成,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前妻刘菲于该期间自丈夫王强处所获的23.12万元转款,无需向现任妻子赵晶晶返还。
关于王强与赵晶晶婚姻期间王强向前妻刘菲的转款,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本案中,王强虽然与刘菲离婚,但王强对女儿王小妮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王强与妻子赵晶晶现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因此,王强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其女儿的抚养费。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王强自愿提高抚养费的数额,但未经现任妻子赵晶晶同意,即向前妻刘菲转款72.17万元,即便该款项为女儿的抚养费,其金额也远远超出当地抚养费标准。前妻刘菲代收超出部分款项的行为,侵犯赵晶晶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现任妻子赵晶晶有权主张返还。
此外,刘菲关于其中14万元是帮王强向他人还款的辩称,因为没有相关债权人出庭作证,无法核实借款的真实性,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菲向原告赵晶晶返还69.05万元并支付利息,原告的其他诉请不予以支持。
被告刘菲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了上述代偿还14万元的债权人出庭作证。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刘菲替王强偿还了14万元个人债务,该款从刘菲收到的总款项中扣除,故改判前妻刘菲向现任妻子赵晶晶返还55.05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夫妻需理性协商共同财产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作为丈夫,如果处分的是个人财产,现任妻子无权干涉;但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丈夫给孩子的钱远远超过抚养费标准,妻子可以要求返还超出部分的款项。
从情理上来说,一旦双方组成家庭,彼此就成为了最亲近的家人,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是营造和谐夫妻关系的关键。双方应换位思考、相互理解,牵涉到共同的财产利益更需要理性协商,这样才不会在事后出现大的分歧,影响夫妻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