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9月11日,毛泽东同志给时任燃料工业部部长陈郁复信,信中提到要转告石家庄电业局全体职工和天津电业局第三发电厂职工,“希望他们团结一致,努力工作,为完成国家的任务和改善自己的生活而奋斗”。
组建燃料工业部,加强电力工业安全生产工作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设立燃料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在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下,统一领导全国范围内的燃料工业相关工作,管理全国煤炭、电力和石油工业,下设煤矿管理总局、电业管理总局、石油管理总局等机构。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的电力设备落后、安全管理水平不高,设备故障频发,时常引发安全事故。针对这一情况,燃料工业部于1950年2月19日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电业会议,提出“消灭事故,安全供电”的号召。
石家庄电业局凤山发电厂职工积极响应这一号召,创造了电厂安全运行300天的好成绩,被授予“安全发电先锋”的光荣称号。1950年8月8日,石家庄电业局职工怀着激动的心情给毛泽东同志写信表决心:“保证安全运转,消灭事故。”
9月5日, 天津电业局第三发电厂职工联名给毛泽东同志写信:“加紧生产,安全供电,以实际行动支援抗美援朝。”
9月11日,毛泽东同志亲笔复信,勉励他们:“团结一致,努力工作,为完成国家的任务和改善自己的生活而奋斗”。收到回信后,工人们生产积极性得到大幅提高,操作更加精细,事故率随之降低。
这封珍贵的回信饱含了毛泽东同志的殷切期望,成为激励一代代干部职工保障安全、抓好生产的宝贵财富。
初步建立安全生产法规和监管制度体系
面对新中国成立之初安全隐患丛生、伤亡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党和政府在恢复经济、发展生产过程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行业、各地区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技术革新和安全大检查等活动。
1950年,《燃料工业部关于煤矿保安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大部分矿区建立了保安机构,实行事故责任制,东北地区开展了普遍的安全检查,阜新煤矿一次查出不符合规程的问题千余件,焦作煤矿由于实行领导干部深入下井,安全状况明显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应急管理部档案馆馆藏)
为尽快扭转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矿山企业劳动卫生条件恶劣、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困局,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首个规范矿业生产和安全的行政法规,其中所建立的矿业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和部门职责分工制度,关于矿山企业安全责任的有关规定,对小型矿山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关于组建矿山救护队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的规定及“责任事故”的提法等,在之后的矿业及安全生产立法中都得到了继承。
1952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召开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根据毛泽东同志在劳动部《三年来劳动保护工作总结与今后方针任务》报告上的批示精神,会议提出“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统一的方针。
这一时期,为填补新中国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空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极大热情投入立法工作,研究制定、颁布实施了300余部法规和规章。
1956年5月,国务院制定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三大规程”。“三大规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国家统一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初步建立,对我国安全生产及其法治建设有着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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