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培训指导,持续提升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能力水平。实践证明,用好“四种形态”并非易事。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能力、政策水平、业务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要深刻认识把握“四种形态”的功能定位,将其更好地融入和服务全面从严治党。提出“四种形态”的政策初衷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蕴含着多数与少数、量变与质变、严管与厚爱、惩治与挽救等深刻的辩证法,把管和治体现在日常,既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又激发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严管厚爱中激励担当作为。通过业务培训、案例指导、实战训练,帮助纪检监察干部提高综合素质能力,坚持严肃、负责、慎重,努力做到每一种形态适用都精准规范。(作者 周根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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