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印发《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认定管理办法》,从申请条件、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认定管理,培育道地中药材名优品牌。
全文
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甘肃省中医药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牵头负责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认定管理工作,会同省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甘肃省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完善甘肃省道地中药材标准体系,组建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认定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
第四条 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认定坚持申请自愿、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业部门或指定的社会团体、申请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道地中药材认定申请。
第六条 申请道地中药材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道地中药材产区为中药材种植(养殖)的传统适宜区,且具有品质形成的生态环境。中药材产业为所在区域扶持的优势或特色产业,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申请认定的道地中药材品种应具有特异典型的种质特征、明确的物种鉴定信息(包括亚种、变种、变型、品种,中文名、学名、鉴定人等),具有一定的种植(养殖)、加工、炮制、贮藏、流通、药用历史,在历代本草、医药文献或地方史志中有相关记载。
(三)申请认定的道地中药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甘肃省中药材标准》以及甘肃省道地中药材目录、标准等有关要求。
(四)申请认定的道地中药材产地应当有明确的范围,种植(养殖)基地相对集中并具有一定规模,且能有效落实《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五)申请认定的道地中药材产地应在中药材优良种源筛选繁殖、种植(养殖)技术、病虫害防控、加工技术研究、科技培训、示范推广等方面有较好的基础。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道地中药材认定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认定申请书》,须重点说明申请品种的种植历史、特定区域、基原鉴定、种子种苗来源、种植(养殖)规模、标准化管理与质量控制、中药材品质等关键内容。
(二)申请认定的道地中药材产地范围内生产、经营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名录及发展概况,包括组织形式、人员结构、品种规模、生产经营、发展规划、质量管理等情况。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产地生态环境检测报告(包括土壤、灌溉水、大气环境)、中药种质鉴定报告、中药材质量检测报告。
(四)其他说明或证明材料。
第八条 道地中药材认定按照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县级中医药产业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提出认定申请。
(二)县级中医药产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日内,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市场监管等部门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级中医药产业主管部门;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市级中医药产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日内,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市场监管等部门完成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省中医药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查,召开道地中药材认定专家委员会评审会议。评审合格的,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授予申请人甘肃省道地中药材认定证书,授权使用甘肃道地中药材标识;评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县中医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地中药材发展的技术指导,负责认定产品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通过认定的道地中药材产地,应当在种植(养殖)基地树立保护性标志牌,标明范围、规模、认定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执行标准、质量承诺等,接受社会监督,发挥宣传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道地中药材产地应当接受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其环境、产品的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 道地中药材认定证书、标识、标牌使用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道地中药材产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收回证书、标识、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一)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产地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抽检不合格的。
(三)产地环境质量经检测已不符合道地中药材生产要求的。
(四)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等其它行为,未按照相关监督机构监督意见进行有效整改,致使同一违法行为多次发生的。
(五)认定有效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复审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总 监:杜四生 监 制:雍 红
审 核:牟俊玉 编 辑: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