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一)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已申报,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范围内的;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于获取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执行到位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的举报登记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注:本悬赏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岐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岐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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