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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辞旧迎新的日子里,我们迎来了2025年的第一场雪。一夜之间,万物覆上纯净的白纱,美的像大自然的魔法。但是除了浪漫的雪景,随之而来的还有结冰的路面。雪天路滑让人防不胜防,如果在雪地摔伤,应该由谁负责呢?一起来看看兴庆法院受理的这起案件吧。
案情回顾
老王今年50来岁,居住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这天,老王踏雪出门,在下单元楼门口台阶时,因见物业公司铺设的地垫不平整,欲绕过地垫从旁边行走,结果踩在积雪上摔倒,导致腰椎骨折,住院治疗半个月。后老王起诉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责任,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判决结果
按照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有义务给小区业主提供安全、便利的通行条件。大雪天时,物业公司应当在雪后及时清扫小区公共路面积雪,或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如果未尽责任,导致业主滑倒受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那么物业公司要承担全部责任吗?不一定,业主作为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自身安全也尽到注意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物业公司雪后已在单元楼门前铺设地垫,但老王在出行时,绕行至其他未清理的积雪处滑倒,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路面积雪,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后经法院调解,物业公司向老王赔偿部分医疗费用。
法官提醒
年关将至,雪天来临,广大市民作为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安全。物业公司当履行好管理义务,做好雨雪天气的路面清理,维护好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商场、银行、车站等人流量较大的地方,应提前做好防范,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5年/ 第17期,第4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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