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某印染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百科   2024-09-02 07:03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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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8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印染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真丝绸及其他纺织品的印染加工,现场检查时正常生产,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检查该企业印花车间,机印与喷墨印花工序废气未进行收集,定型与蒸化废气经收集于车间楼顶高空排放。印花工艺所用原料主要为活性纺织染料、活性墨水等。


经调查查明,该企业原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意见仅要求印花工艺的定型和蒸化废气进行收集高空排放,但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7.2.1:“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规定,该企业印花工艺所用活性纺织染料、活性墨水等原料中VOCs质量占比大于10%,其印花工序废气未收集,印花、定型、蒸化工序废气均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构成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该印染公司二楼印花工艺正在生产,未见废气收集设施



该印染公司定型与蒸化废气经收集于车间楼顶高空排放,未予以处理



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应予处罚。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该企业申请以“浙江省环保e企管”平台获得的学法积分抵扣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保e企管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22〕25号)文件规定,经钱塘分局案件审查小组会议审查,同意该企业以600积分抵扣0.6万元的罚款。最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4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环保e企管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学法积分”可以作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裁量因素以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积极向企业推广该激励政策。“学法积分”抵扣罚款的做法,显著提升了企业管理人员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主动性,有效推动了法律法规的普及。通过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柔性执法理念,最大程度地减少行政处罚对企业造成的经营压力,为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接下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将进一步发挥“环保e企管”等数字化应用效能,“严”执法、“柔”处罚,将服务与监管、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刚柔并济助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VOCs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其中含有苯系物、醛类、酮类、芳香族化合物等有害物质,此类有害有机物会混合在空气中不仅对空气环境质量造成影响,同时也会被人体吸入,对健康产生威胁。本案反映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够、对有机物废气所造成的影响和带来的危害认识不足。作为企业应深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与时俱进做好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企业管理层应高度重视环保工作,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既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并避免因环境违法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也将持续加强此类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以此来督促企业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收集治理,从而确保空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来源:钱塘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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