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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去超市购物本是件开心的事情,但却不小心被木板绊倒摔伤,造成了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对此谁该负责?超市需要赔偿吗?近日,月湖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案件。
桂某于2024年1月8日早上八时许到鹰潭某超市内购买猪肉,该猪肉摊位位于超市后门出口处。在后门出口处,超市随意堆放了货物、桌椅、木板等杂物。后该超市雇佣的员工在驾驶扫地车往后倒退时将桌椅上靠置的木板拉扯倒地,木板在滑落过程中绊倒了桂某。桂某随即被送往鹰潭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挫伤、腰椎退行性病变、腰椎骨折等症状,住院治疗8天,共花费医药费35049.87元。2024年4月28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评定,桂某因本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6000元,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90天。之后,桂某与该超市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桂某遂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64237.87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摔伤,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超市在后门出口处堆放货物、桌椅等杂物,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工作人员倒开扫地车未注意到旁边放置的木板,造成木板滑落,绊倒了桂某,导致其受伤的损害结果,超市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桂某在行走过程中未注意周边情况,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被绊倒受伤,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后经法院调解,桂某和超市自愿达成协议,超市同意一次性赔偿桂某各项损失等共计110000元。
超市作为供消费者购物的公共场所,每天客流量众多,经营者应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也要注意周边环境情况,自身也要倍加小心,防范风险,保护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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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1982年1月15日,我国首次人工合成酵母丙氨酸转移核糖核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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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刘小中
责编|胡奕舒
编辑 | 陈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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