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认为
孙某以放火方法自杀
危害公共安全
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孙某犯放火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
该案的二审结果
宣布该案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湖北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