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滨城区人民法院
近日,滨城区人民法院成功执行完毕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毛某一次性偿还欠款110万元,并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法院判决赵某归还薛某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毛某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赵某、毛某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薛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迅速开展线上财产查控,但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9月,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6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线下调查,法院查封了毛某与前夫孔某的住宅一套。此住宅系毛某、孔某婚前购买,两人于2017年9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孔某支付毛某85万元现金,房产归孔某所有。孔某据此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后经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等程序,孔某的异议请求被驳回。
2022年11月,该案恢复执行,法院对上述房产启动司法拍卖。
房屋拍卖期间,孔某向法院提交涉案房屋租赁协议,表明该住宅已对外租赁,租赁期自2020年1月至2036年12月,租赁期限为16年。因长期租赁合同的存在,拍卖以流拍告终。
流拍后,薛某一直与孔某保持微信沟通,薛某表示孔某正在凑钱,提出“先等一等”,暂时不进行以物抵债。
2024年9月,薛某提交恢复执行申请,称毛某一直未还款,且毛某、孔某均将其电话、微信拉黑,同时主张孔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系虚假签订,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得知情况后,执行干警立即开展核查,并于2024年10月18日集中执行行动之际,凌晨6点多到涉案房屋核实租赁情况,结果发现房屋由毛某居住,并无案外人租赁迹象,遂传唤毛某当日9时到庭。
毛某到庭后,承认了虚假租赁的事实,经法院批评教育及协商,双方最终约定还款金额为60万元,如限期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涉案房产将以流拍价格扣除孔某份额后以房抵债。
约定到期后,毛某无任何还款迹象,期间也从未联系过薛某和法官。在准备按约定以物抵债时,居然发现涉案房屋于2024年10月21日,即传唤毛某到庭后的次工作日进行了房产转移登记。经查,毛某、孔某先将该房屋登记为孔某个人所有,孔某再将房屋以65万元价格转让给其妹妹案外人孔某某。
经研究,法院认为毛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毛某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期间,毛某家属积极与薛某协商还款事宜,一次性支付欠款本息110万元,本案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执行实践中,往往存在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滥用执行异议拖延财产处置时间、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虚假长期租赁合同阻碍财产处置等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该行为加剧了“执行难”,严重者触犯刑法,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以刑罚。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案中,被执行人毛某、案外人孔某明知涉案房产将被司法拍卖,仍伪造房屋租赁合同阻碍财产处置,在房产流拍后,两人明知该房产将以物抵债,却仍与申请人薛某虚假约定还款期限,一边拖延执行时间,一边伪造转账记录,将涉案房产在短时间内进行变更登记。毛某故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性质恶劣,其行为导致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对毛某而言,本可60万结案,却因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110万的代价,且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不仅付出了高额的物质代价,还会因刑事犯罪影响家庭和子女未来发展,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偷鸡不成蚀把米”。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将毛某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藐视司法权威的零容忍,也为企图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第八条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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