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骗保行不行?交警:刑!

政务   2024-10-18 18:46   贵州  

为骗取保险

节省修车费用

男子“煞费苦心”

一些人打起了“歪念头”

伪造事故现场

试图牟取不当利益

结果“翻车”了

近日

遵义公安交警破获一起

“自制”交通事故现场的“骗保”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10日,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案件侦查大队联合局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成功查获两名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诈骗保险公司理赔款的违法嫌疑人。

 

近日,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一起交通事故有骗保嫌疑,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将案件线索移交我局案件侦查大队进一步侦办。经查,2024年9月24日上午,彭某某与翁某某共谋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11时许,彭某某、翁某某分别驾驶小型出租汽车在新蒲新区新南大道壹号还房路段故意制造追尾交通事故,非法获利7千余元。彭某某、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两人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彭某某、翁某某分别处治安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目前,两名违法嫌疑人已送仁怀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以不法行为获取利益

不可取!

切莫铤而走险
以身试法!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一百七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案例启示

01

坚守合同权益“保护伞”


消费者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出险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或防止损失,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查勘和事故责任调查,避免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影响自己的保险合同权益。

02

筑牢道德风险“防火墙”


消费者出险后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反映出险情况,无论出于什么理由,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虚假报案。

02

谨防触碰法制“高压线”


强化法治意识,谨防触碰高压线,不实施、不参与、并坚决抵制保险诈骗行为,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遵义公安交警提醒:

骗保行为不但严重危害道路交通秩序

还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任何形式的骗保行为

都逃不过民警的“法眼”

违法人员终将受到严


监制/张志卫            审核/王小飞   敖小丽      

校正/王    婧           编辑/ 陈约娇

来源/局案件侦查大队

遵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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