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4日,若尔盖县公安局巴西派出所查处故意伤害案1起,行政拘留1人。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15日14时许,群众陈某某电话报警称:其于2024年9月13日21时左右在若尔盖县巴西镇求吉郎哇村一处工地被一个搅拌车驾驶员打伤,现已从若尔盖县人民医院转院前往甘肃省兰州市检查治疗。
经调查,搅拌车驾驶员索某某与甘A****5车辆驾驶员陈某某在若尔盖县巴西镇中铁二十五局二工区4号搅拌站附近因车辆让行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在推搡过程中,索某某将陈某某手中的铁锤抢来并朝对方挥打了一下,致陈某某腰部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腰骶横突骨折。受害人陈某某要求不做伤情鉴定,并与索某某自愿达成和解。
巴西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索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信息来源:巴西派出所
图文编辑:政工宣传室
审核发布:彭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