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如同一个窗口
揭示了法律的边界
恰似一声警钟
敲响了道德的标准
又似一盏明灯
回应了民众的期盼
本期,小编带您一起盘点
银川法院工作报告中的典型案例
一、“吉佳”番茄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北京某公司被授予普通番茄品种“吉佳”植物新品种权。该公司诉称被告潍坊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宁夏某公司等在宁夏生产、销售“丰悦六号”番茄种子,与“吉佳”为相同品种。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品种“丰悦六号”番茄种苗经鉴定与植物新品种“吉佳”为近似品种,侵害了北京某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丰悦六号”种子或种苗,停止侵害“吉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17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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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灵武长枣”区别式攀附侵害商标权案
滨州市某冬枣公司诉称灵武市某枣产业专业合作社在某平台销售页面使用“顺丰包邮宁夏灵武长枣现摘水果大枣鲜枣非沾化冬枣应季脆冬枣”作为售卖标题,侵害其“沾化冬枣”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销售标题虽然载明“非沾化冬枣”,但在以“沾化冬枣”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可以搜索到被告经营的商品,从而实现“关键词引流”,增加其商业机会而减少他人商业机会,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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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鲜果蔬破产和解案
宁夏领鲜果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租永宁县李俊镇和杨和镇土地,搭建了200多栋设施温棚,由于市场等原因导致经营不善拖欠债务6000余万元。公司资不抵债,领鲜果蔬申请破产清算。永宁法院积极适用破产和解程序进行企业挽救。鉴于地上附着的设备设施属于企业,土地属于村集体,法官协调各方协商,债权人与破产公司达成了和解,促成新的投资人对企业资产以多方认可的价格进行回购,200多栋设施温棚因此实现灵活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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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型光伏电站重整案
宁东欣润公司所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是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点新能源项目。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申请破产重整。市中院根据已经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引入实力央企中核汇能宁夏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重新投资29.95亿元投资款对光伏电站进行盘活。在法院和债权人代表见证下,重整投资人、管理人顺利完成资产交接。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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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恒意纤维40天重整案
恒意纤维公司因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偿还,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运转,被债权人申请预重整。市中院予以准许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积极与债务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各方就投资方案、重整经营方案等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制定计划草案并获得债权人表决通过。市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沿用预重整中的债权审核、资产审计评估、重整模式协商等,将债权人在预表决投票中的表决效力代入正式重整阶段,大大降低时间成本,高效化解了逾10亿元的债务。该案耗时仅40天即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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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孔玲壮贪污案
1988年6月至1989年1月期间,被告人孔玲壮在银川市邮政局原新市区邮政区局工作期间,与徐建宏(已判决)勾结,利用徐建宏担任银川市邮政局新市区邮政区局会计的职务便利条件,共同贪污公款380958.9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1989年1月被告人孔玲壮携款潜逃,2023年12月17日,外逃30余年的孔玲壮被逮捕。2024年9月29日,西夏区法院以被告人孔玲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5万元。
七、行政机关胜诉典型案例
灵武市政府决定对农场渠周边环境整治项目所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照法定程序,对征收各个环节进行公告公示,并告知相关权利和救济途径。杨某拒签《补偿安置决定》及《催告通知书》,并向银川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银川市政府复议维持。杨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遵循法定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在合理时限内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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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争议化解典型案例
银川市政府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决定收回银川某公司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认为自其竞得该宗地使用权至被告作出收回决定期间,已承担了土地出让金,并完成了部分拆迁户的安置补偿工作。被告的收回行为导致其失去该宗地的权益,遭受土地出让金损失、征收安置补偿损失和前期投入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银川市政府补偿。市中院将案件移送银川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与银川市政府、市土储中心、市自然资源局及企业进行多次磋商,原被告各退一步,被告承诺在其他项目继续给予企业政策优惠,原告放弃部分款额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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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
白某某系宁夏某工贸公司员工,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白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灵武市人社局认定工伤。白某某妻子邵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确定由宁夏某工贸公司向邵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费用共计70余万元。裁决书生效后,公司未履行,邵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因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邵某某向灵武市社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中心以白某某未缴纳社保费用为由拒绝。邵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由社会保险法所确立,旨在保障职工能够及时获得救济,避免因用人单位的困境,导致职工无法获得医疗救治或者丧失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风险转嫁给职工。故法院判令灵武市社保中心向邵某某限期履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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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院发布工伤认定典型案例(案例十)
十、撤销过重行政处罚案
某商贸公司因未组织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被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105605.38元。原告不服,向银川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银川市政府复议维持。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某商贸公司自2023年6月将案涉仓库自用于存储,2023年7月14日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于2023年7月19日整改完毕。虽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但应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行政处罚有违“罚过相当”原则,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一、某商厦善意文明执行案
某银行申请执行某企业商厦,经评估拍卖后,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亦不接受以物抵债,法院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商厦的租金。该商厦小型民营主体经营户较多,流动性较强,得知商厦进入流拍程序,经营户人心惶惶。法院便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即经营户将铺位租金转入法院专案账户,预留水电费等正常经营必要费用后,定期向申请人发放案款。既督促被执行人偿还债务,又保障了市场主体正常经营,还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双赢多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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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消防通道恢复疏通案
西夏区某小区共有住户1275户,建筑高度95.7米,属于一类高层建筑。小区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将部分消防通道改造为绿地,物业公司在隐形消防通道上种植树木及灌丛,并设置宣传栏、垃圾箱、隔离桩等设施,影响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消防部门接到业主举报、投诉后,对该物业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消防通道不达标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整改。市检察院向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当日,被告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在法院主持下承诺按期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确保消防应急救援需求。被告完成整改后,市中院于6月14日联合检察、消防等部门对该小区消防通道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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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海某诉马某离婚纠纷案
海某与马某于2022年1月9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月21日登记结婚。结婚当日,马某向海某给付彩礼25万元。2022年5月29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海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马某要求退还彩礼。鉴于双方相识仅12日就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海某收取彩礼金额较大,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高额彩礼给马某生活确实造成困难,法院判令海某返还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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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李某诉马某甲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2年4月,李某与马某甲相识相恋。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后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缔结婚姻关系,李某给付马某甲及其父母现金28万元。后李某起诉要求马某甲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法院认为,收受彩礼系马某甲及其父母的共同行为,三人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共同生活时间、给付彩礼金额、男方家庭实际情况、彩礼使用情况,法院酌情确定马某甲及其父母返还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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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婚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赠与行为无效案
许某与吴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2015年,吴某与第三者刘某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吴某向第三者刘某多次转款,金额较大。许某发现后,要求第三者刘某返还未果,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吴某在与许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刘某建立恋爱关系,为道德及法律所禁止。吴某转给第三者刘某的款项应视为吴某与许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同时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故判令第三者刘某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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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安某甲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安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安某甲系二人之女。2023年2月,安某某酒后回到家中休息并将醉酒的朋友安置在安某甲卧室床上睡觉,因此与李某某、安某甲发生口角,并殴打李某某、安某甲。安某甲伤情经诊断为头部外伤、尾3椎体向前脱位等。后安某甲随其母李某某前往其外祖父母住所并居住。安某某曾数次前往该址,影响安某甲及外祖父母正常生活。因此安某甲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禁止安某某进入安某甲外祖父母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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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发放《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卡》案
曹某与花某恋爱同居后生育一女,但因生活习惯以及性格差异,感情破裂。分手后,曹某与花某就女儿的抚养权争执不休,曹某诉至法院,要求由自己抚养女儿。由于孩子尚在哺乳期,且自出生起一直由母亲花某照料。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法院判决孩子由花某抚养,并向两位当事人发放了《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卡》,引导其正确认识父母子女关系,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给予孩子足够的关心、关爱与陪伴,共同呵护孩子健康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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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学生课间下楼梯摔伤赔偿案
课间休息期间,小希、小晨、小佳三人一起下楼梯时,小希摔倒受伤。事发后,学校及时联系小希家长,将小希送往医院治疗。学校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及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赔付7500元。经司法鉴定,小希构成十级伤残。在其余损失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小希将学校、保险公司及小晨、小佳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三名小学生共同下楼,属于正常的校园内活动,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学校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校(园)方责任保险(宁夏)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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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高中生校园霸凌调解案
小美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张其与同学小丽一起玩耍的照片。数日后,小丽及其同学共五人殴打小美,要求小美为发朋友圈照片道歉,小美不从,又被要求以鞠躬、磕头等方式道歉。小美随后被诊断为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并出现精神恍惚,夜间多次噩梦惊醒等症状,被诊断为重度抑郁。小美遂起诉要求小丽等五人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后,法官调取了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与学校核实情况,并主动联系检察院,为小美提供了专业心理疏导。对涉案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进行思想教育,引导各被告深刻认识自身过错。最终,小美的监护人考虑到各被告的家庭情况及诚恳认错的态度,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二十、永二干沟排污案
永宁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供水、污水、中水回用、污泥、环保工程、市政及工业给排水等涉水项目建设维护、运营管理等服务。2017年至2021年间,该公司多次超标排放废水,被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处罚金额累计达4000余万元,已全部缴纳。后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提起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永宁某公司存在环境侵权事实,对环境确有损害,结合侵权行为的侵害程度、行政处罚金额及履行情况、被告改正情况及当前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判决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0万元。
编辑 | 慕雨芙
责编 | 马海婷 李玉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