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悬挂着“禁止游泳”警告牌的公园人工湖中游泳并溺亡,家属将公园管理者告上法院要求80万元赔偿。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公益性公园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与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有所区别,在公园已经设置警示标识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其已履行了警示和提醒义务,不存在管理上的过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法官说法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芳
专家点评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国际法官研修部主任 王锐
编辑:叶紫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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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叶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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