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系统阐释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内涵,明确构建完善职能清晰、队伍精简、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的行政执法新格局。《条例》共27条,于12月15日起施行。
重庆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立法根据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际,从“小切口”入手,充分发挥“小快灵”体例灵活的优势,实现了“篇幅小但内容实,时间短但程序细,见效快且质量高”的立法效果。
《条例》总结提炼了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经验,确认“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基本原则,构建了完整的制度框架,对“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和规范,有效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明确体制架构
《条例》明确,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是指通过精简执法队伍、调整执法事项、创新执法监管、强化执法监督、统一执法平台等方式,按照整体政府和数字政府理念构建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同时,为破解行政执法“九龙治水”“小马拉大车”等难题,《条例》明确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7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职责等,通过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管理制度,全面促推执法队伍能力提升。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行政法教研室副主任杨国栋表示,《条例》不但在横向上确立了“7+1”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架构,还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街”三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制度角色和职权分工,并对行政执法争议的解决机制进行了层次化设计,有利于有效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现存的执法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协作不畅等问题。
具体而言,《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职能相近、专业性适宜的行政执法事项纳入前款规定的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并由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部门派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和管理。
推行清单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度,是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陆多祥在解读《条例》时表示,《条例》明确提出,建立行政执法事项总清单、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三张清单”,并对行政执法事项的清单化体系作了专门规定,规范了编制执法事项清单的主体以及相关程序性事项,明确涉及划转或者下放执法事项的论证、审核、批准等程序要求。
《条例》规定,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调整本行业领域内覆盖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该清单应当简明清晰,涉及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或者下放的,应当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将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组织对具体承接能力、专业要求适宜度等进行论证。
此外,《条例》明确由市司法局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规范和管理运行办法,确保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化管理的精准、务实、高效。《条例》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审核各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汇总形成本市行政执法事项总清单,并分类形成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实现数字赋能
陆多祥表示,统筹运用数字化信息技术,对重庆市的行政执法体制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科技赋能行政执法工作提质增效。《条例》明确由市司法局负责建设、管理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数字应用,要求全面运用到执法数据归集和共享、统计分析、指挥调度、执法监督等工作开展,将全市行政执法工作融入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大局。
《条例》指出,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等基础数据库,加强对行政执法数字化工作的统筹规范,推动开展数字化执法,促进线上线下融合。
同时,为强化与各行业领域业务数字应用的对接,明确各级执法部门不再新建行政执法类的基础数据库,并将现有已建成的数据库逐步整合至“执法+监督”数字应用,《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以及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工作时应当运用基础数据库数据,不得新建其他行政执法类基础数据库;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