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 | 平阴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缩小!

政务   2024-12-26 17:28   山东  

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东至新105国道,西至新220国道、北至新220国道、南至341国道范围内的区域。
二、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平阴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通告执行期间,遇有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注意!注意!!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燃放到废弃销毁

全过程均具有高危属性 

⚠️⚠️⚠️

未经许可

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都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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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物品,其运输、存储及销售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但违法,而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挤压、碰撞,摩擦产生静电火花极易引起爆炸和爆燃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请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


来源:治安大队
责编:温辉
审核:张期标  董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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