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拉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一起诈骗案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米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米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期间被告人谎称其在保密单位工作,并以捏造的身份与被害人逐渐确定男女关系。此后被告人谎称自己有人脉给被害人调动工作,多次因需要疏通关系,给他人请客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并以办理房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费、赔付医疗费、交税费等各种理由,在没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一再以“借款”的名义从被害人处骗取钱款。在被害人对其身份持疑时,以保密工作的特殊性自己有双重身份为由搪塞欺骗被害人,自2021年3月30日至2023年11月14日期间,先后从被害人处骗取87万余元,骗取的钱款已被被告人米某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
被告人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米某的刑事责任。同时充分考虑了自首、退赔等量刑情形。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