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记者:
请问,办法在保障相关群体的基本权益方面有哪些考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李忠:
法定退休年龄的调整,关系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加强对相关群体的权益保障,是这次改革的重要考量。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方面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制定办法时,对各方面的期盼和诉求进行了认真研究梳理,并针对不同群体,作出了相关政策规定。
一是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大龄劳动者,加强就业促进和权益保护。办法规定,强化大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开发,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
二是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首次从法律层面对保障其基本权益提出要求。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这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空白。
三是对于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强化权益保障要求。办法规定,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我们将持续推动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有关政策举措的落实,积极推行相关指引和指南,加强用工指导,畅通维权服务。
四是对于大龄失业人员,明确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办法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是对于特殊工种劳动者和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给予特别的保护。办法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同时,办法明确,国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国家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细化、实化政策举措,推动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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