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这里车辆禁止驶入

政务   2024-10-14 18:08   江西  


严禁机动车下湖破坏湿地生态告知书


广大湖区群众、市民朋友们:

鄱阳湖是中国第一大淡水湖,越冬候鸟的天堂,也是与人类生存命运息息相关的生态屏障,更是江西人民的“母亲湖”,是我国唯一加入世界生命湖泊网的湖泊,全社会普遍关注。保护好鄱阳湖不仅是全人类的美好愿景,更是义不容辞的职责担当。长期以来,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鄱阳湖生态建设工作,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为指导,提出了推进生态文明先行试验区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战略目标,守护鄱阳湖“一湖清水”已成为全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一项极为重要的战略任务。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一直以来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宝库”。近年来,受利益驱动、思想认识偏差、法制观念淡薄等影响,机动车下湖辗压湖滩草洲、野炊烧烤、非法捕捞螺蚌资源等已成为鄱阳湖生态保护工作中一个突出问题,直接导致了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映和不满。因此,改善鄱阳湖区域湿地和生物栖息环境,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发展,已成为我们美丽湖口建设的重要任务。



为了净化我县湖区生态环境,巩固来之不易的“生态滨湖、绿色湖口”建设成果,我县今年建立了湖区联合执勤执法点,不间断开展涉湖区域巡逻执法,持续保持“绿盾”“鄱湖利剑”等专项整治高压态势,为越冬候鸟创造一个安全的栖息环境,用心呵护鄱阳湖“一湖清水”。



为此,告之大家,自2024年10月1日起,严禁车辆下湖破坏湿地,全面禁止下湖捕捞螺蚌等资源而干扰候鸟正常栖息,如有顽固不化或藐视法律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等规定严厉打击,决不姑息。



特别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草洲、洲滩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湿地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和自然保护区使用无人飞行器拍摄候鸟、干扰候鸟正常活动的,或者惊吓、驱赶候鸟以及实施其他严重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欢迎广大群众加强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0792—6322198
0792—6326069
0792—6321311


特此告知。


湖口县林业局
湖口县公安局
鄱阳湖保护区管理局湖口站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湖口县农业农村局
湖口县水利局

2024年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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