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黑龙江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安委会“四十六条”重要举措及《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动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为营造安全生产举报良好氛围,现公布1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案例:2024年2月,伊春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伊春市某水泥公司大理岩矿未按原设计开采,私自将铁路运输改为汽车运输,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矿山附近30米处有私营企业安全距离不足,存在安全隐患。经查,该企业存在未按设计施工,未经设计变更批复私自改变运输方式,矿区内现运输车辆与原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等问题,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伊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伊春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8月奖励举报人24000元。
黑龙江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持续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落实《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欢迎大家继续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举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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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闫玉瑞
一审:盛 昕
二审:范珊珊
三审:李双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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