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是预防行政性垄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保障。为充分发挥案例教育引导作用,强化公平竞争意识,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收集整理了部分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影响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为主要依据进行介绍、分析,供各政策制定机关学习参考(本期案例源自各地方相关通报案例)。
某部门印发促进消费相关措施,规定对年经营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个体经营户申请注册为企业法人的,及时列入本地纳统范围,并自变更为企业法人的当月起给予6个月的税费减免优惠。
上述做法,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税收法定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退税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某市某县人民政府对企业设置不合理退出条件。《关于印发某县“十四五”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的通知》中“(七)相关要求。企业在享受奖励政策前,须对本企业在上市成功后5年内注册地不迁出我县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承诺,如违反承诺,收(扣)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等内容。
上述做法,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规定。
设置不合理的准入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会限制市场的自由竞争,导致市场活力下降,影响企业自主经营,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违法违规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既阻碍了市场一体化,又极大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应当坚决予以禁止。
某县级市人民政府区别对待本地与外地企业。《某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中“项目奖励金额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企业和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实行分配,其中对非本地注册的服务公司不进行奖励”等内容。
上述做法,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第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的规定。
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还可能对消费者权益、市场效率以及企业的投资决策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需要防范和纠正此类不公平的做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某县级市人民政府违法对“种子库”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关于印发某市电子信息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建立健全培育北交所上市‘种子库’,将‘种子库’企业优先纳入市级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名录”等内容。
上述做法,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规定。
来源:无锡市场监管
编辑:徐冬梅
审核:吕燕军
发布:赵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