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在武汉大学法学院325室举办“矿产资源案件司法解释专家研讨会”,会议参加人员有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行政部门管理者和来自中国地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重庆大学、湖南大学、苏州大学、天津大学、山西大学、成都理工大学、武汉大学等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20余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长贾清林审判长首先对与会嘉宾进行了介绍,对武汉大学法学院及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表达了对承办会议的感谢,并对我国矿产资源案件司法状况作了介绍。他指出,矿产资源案件是环境资源审判的核心业务之一,现行法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司法审判需要更加贴近现实,希望大家畅所欲言,为这一司法解释提出宝贵的建议。本次司法解释的修订要考虑三个问题:一是准确理解新《矿产资源法》条文精神;二是尽可能沿袭已有条文,增加关于矿产资源被建设项目压覆等条款,并注意统一补偿标准;三是在矿产资源案件司法解释中尝试实现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长
贾清林审判长
随后秦天宝教授代表武汉大学法学院与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对与会专家表示热烈的欢迎,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对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支持,并对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发展历程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会议初始,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助理刘牧晗简要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部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随后矿产资源法律领域专家李显冬教授指出行政协议就是当事人一方为行政主体的民事合同,要保证矿业权的发展就必须限制公权力的频繁介入,并且还对探矿权人是否拥有“申请在先”进行解析。研讨会中,与会专家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从环境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角度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深度解析,重点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分、矿业权相关合同、赔偿补偿标准、条文中存在较多“国家另有规定”等问题。成都理工大学企业服务与特殊资产处置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君宇参加讨论会,并提出《矿产资源案件司法解释》修改的具体建议:第一,要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合同属性,不同合同类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天差地别;第二,对于矿业权的权证分离可以参考土地法中的相关内容,明晰公法介入私法的路径;第三,部分司法解释条文要明确在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第四,要结合实际鼓励矿业权发展,调整对相关条文探矿权补偿的规定;第五,针对矿业用地的保护问题,建议未来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范保护方式和标准。最后,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秦天宝教授对各位专家学者热情积极的发言与讨论表示感谢。本次研讨会在热烈而愉快的氛围中结束。与会期间,成都理工大学企业服务与特殊资产处置研究中心还参与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特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李显冬教授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开展主题为“《矿产资源法》修订之观察”讲座。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主持,苏州大学法学院王克稳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郭志京副教授与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