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江苏一对姐妹携4名子女到嵊泗旅游。当晚,姐妹二人陪同孩子在下榻的民宿泳池中嬉水,因疏于照看,姐姐年仅4岁的孩子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姐姐与民宿老板在当地调解委员会组织下签署协议书,民宿老板因安全责任问题,自愿赔偿70余万元。
姐姐表示,当时姐妹二人轮流看护孩子。现场,姐姐已告知妹妹,她会因咨询航班事宜离开一会儿。其间,妹妹带着自己孩子离开现场去卫生间,致溺亡事件发生。姐姐认为,妹妹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赔偿。
妹妹辩称,她一直在照看4个孩子,姐姐向民宿工作人员咨询航班是在吧台及民宿内,并未转移监护责任。孩子溺亡是意外事件,家人间共同游玩发生意外后,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赔偿违反家庭伦理。
经法院审查,事发时,姐姐在吧台咨询航班事宜,妹妹带着自己的孩子去上卫生间,此后其余孩子陆续回到房间,留下姐姐4岁的女儿仍在泳池嬉水,无人看护。18时50分左右,妹妹到泳池查看,发现孩子溺水,立刻喊来姐姐与工作人员急救,工作人员随即呼叫120,数小时施救无效后孩子死亡。
法院认为,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4岁孩童缺乏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在场的孩子母亲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姐姐自始至终未离开民宿大厅,应当有相应意识和能力履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此外,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监护转移的事实,姐妹二人间未成立委托监管的关系。即使假定妹妹需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应严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主观过错。妹妹在孩子嬉水过程中一直履行照看义务,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法院驳回姐姐赔偿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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