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 江阴贩婴案

文化   2024-10-20 19:17   陕西  

今有江阴之地,贩婴之事,惊世骇俗,令人痛心疾首。夫婴孩者,无辜之生命,未来之希望,岂容买卖之恶行?

观此事之始末,中介苏某,利欲熏心,以贩婴为业。其言婴儿来源,乃“大哥”所推,此“大哥”者,实恶首也。苏某等六人,成立传媒公司,行不法之事。或联系买家卖家,或处理出生证明户口,或全国跑腿,分工明确,其罪难赦。

男婴售价十五万,卖家司机得七万八,余为中介之费。男婴之母,刚成年之女子,来自贵州。因男友离去,竟售其子,何其悲哉!此女之行为,若出于无奈而非买卖故意,则为遗弃罪;若为逐利而出卖,则与中介同罪,皆为拐卖儿童之罪也。

司机与中介,为利所驱,狼狈为奸。其罪当罚,不可轻饶。法律有明规,拐卖妇女儿童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若查实情节严重,如造成孩子死亡等,最高可判死刑。

上官正义者,打拐之勇士也。卧底两月有余,发现贩婴之踪迹。在交易现场取证后,报警于公安机关。其勇可嘉,其行可赞。若世人皆如上官正义,勇敢揭恶,何愁贩婴之恶行不绝?

网络平台,本应传播正能量,却有“领养”“送养”信息猖獗。虽平台曾公告禁止违规内容,然事后仍未绝。此乃平台之责,当加强监管,杜绝此类违法之事。

忆往昔,有“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之古训,今有贩婴之恶举,实乃道德之沦丧,法律之挑战。吾辈当以此为戒,加强法律之执行,严惩贩婴之罪;同时,亦当弘扬道德,关爱儿童,保护无辜之生命。

愿江阴贩婴之事,能引众人之警醒,使法律之威严得以彰显,道德之光芒得以照耀。让婴孩们在安全、温暖之环境中成长,不再受贩婴之恶行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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