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年会上饮酒身亡,算工伤吗?谁该担责?

政务   2024-12-31 11:37   山东  


临近年末

让大家心心念念的

除了“年终奖”

还有年会聚餐


大家一起聚餐

免不了喝上几杯

但把酒言欢的同时

一定要防止乐极生悲


上海一男子就在年会上

不幸饮酒死亡!

这种情况算工伤吗?

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起看看

👇👇👇


01

事件回顾


45岁的陆先生在上海一家公司担任销售,今年年初,在外地出差的他赶回上海参加年会。



由于赶到现场时年会已过半程,陆先生简单吃了几口饭菜,就拿起酒杯开始敬酒。


据公司同事讲述,陆先生在饮用白酒后没多久,就坐不稳了,从椅子上摔倒在地。同事把陆先生扶起来后,他又滑了下来,并向同事表示自己要休息一会儿,随后就径直躺在了地上。


当时这一幕还被同事拍了短视频,打算第二天打趣陆先生。视频中,陆先生侧脸趴伏在地板上,面部、耳朵、手掌明显发红,双眼紧闭,眉头紧皱,全程没有打呼噜声。



晚上9点,年会结束,同事们散场离开时却发现怎么也喊不醒陆先生,随即将其送往医院,但不幸的是其当晚就被确认死亡。


于是,陆先生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判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庭审中

双方意见分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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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二审判决

公司方认为

公司作为年会组织者,已经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陆先生敬酒期间,公司负责人和其他员工没有任何劝酒行为。陆先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自身酒量的大小,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陆先生家属认为

陆先生躺倒在地上后,姿势不是正常状态,且至少有半个小时的时间没有人管他。公司没有及时注意到陆先生的异常状况,延误了抢救时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

陆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以及饮酒过量可能带来的风险,具有足够充分、清醒的认识。


在本案中,陆先生在刚赶回来身体比较疲惫的情况下,没有秉持适量饮酒的原则,频频向他人敬酒,导致自己饮酒过量。对于死亡后果,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公司作为年会的组织者,没有在陆先生大量饮酒时及时提醒和劝阻,也没有在陆先生醉倒后尽到充分的照顾和救助义务,同样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就赔偿费用

达成一致意见



知识小课堂


可能有人想问

参加年会

难道不算是在工作?

在年会喝酒身亡

不算工伤吗?


答案是

不能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也就是说

即使符合工伤情形

但只要伤亡是醉酒导致的

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或者视同工伤


此外

在酒桌上

这4种劝酒行为可别犯

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

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


▷▷▷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宜饮酒,或已服用头孢、甲硝唑等禁酒药物,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

未安全护送醉酒者

如饮酒者已喝醉,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者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

酒驾未劝阻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时,一旦出事,同饮人也逃不掉责任。


酒逢知己千杯少

但劝人多喝或惹烦恼


请牢记

少喝

别劝

不贪杯




来源:广东工会、案件聚焦、上观新闻、央视网

编校:张璇璇、李博闻

编审:徐泽清

山东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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