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助力市民安居宜居
10月15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通知
对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
和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
涉及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商转公等五项重要支持政策
这些政策即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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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本次政策调整全面提高了单、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其中单缴存人60万元,双缴存人100万元,同时取消了原双缴存人首套二套住房的额度差异,统一执行100万元的标准。针对多子女家庭和“以旧换新”购房上浮贷款额度20%,最高可达120万元,支持广大市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有力缓解购房压力。
支持购房提取代际互助
本次政策调整扩大了购房提取支持人员范围,缴存人2025年年底前在成都新购买住房,本人的父母和子女也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家庭互助购房,可减轻购房款筹款压力,降低购房门槛,帮助青年人、新市民在蓉工作安家。缴存人和配偶在购房五年内可每月申请提取的规定仍继续执行。
提取支持由租转购
据悉,以往缴存人若办理过租房提取,当年则不可以再以购房或还贷的名义申请提取。鉴于缴存人购房时普遍面临资金紧张的问题,为有效促进租房到购房的平稳过渡,成都公积金中心对提取规定进行了优化调整。同时近12个月的租房提取金额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提高可贷额度,从提取和贷款两个方面支持由租转购。
取消省内异地购房提取限制
本次政策全面取消成都缴存人在省内异地购房提取时对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适应了区域发展和人员流动的新趋势,有利于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助推“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据了解,2021年起,成都先后与德阳、眉山、资阳、攀枝花、重庆、绵阳实现提取互认,本次调整后,范围扩展至四川省内。
支持商转公
为有效减轻缴存人偿还住房贷款的负担,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功效,秉持“政策惠民、流程简便、办理零费用”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成都公积金中心即日起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缴存人应满足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两次等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还应满足在本市只有一套住房,对应商业贷款尚未结清,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未设立其他抵押、居住权等条件。
成都新购房取消限售
拿证即可上市交易
成都新购住房取消“满五、满二”规定,在成都新购商品住房(除定向销售项目外)和二手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同时,成都市范围内,二孩及以上家庭新购住房办理商业贷款时均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支持商业银行按照认定套数办理住房贷款。
该政策即日起正式实施。
政策原文: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促进房地产健康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土地出让建设条件。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出让住宅用地成品住宅建设比例由各区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相关规范标准自行确定。
二、支持不同用途或相同用途的多宗经营性建设用地组合供应,实行同场公告、同场竞买、同时应价、一并竞得。其中,涉及产业用地和住宅类用地组合供应的,应坚持“先产业开发、后住宅建设”的开发时序,产业项目整体并联竣工验收合格前,项目商品住房销售面积不得超过住宅可售面积的70%。上述要求统一纳入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切实履行土地供后监管责任。
三、优化商服用地规划布局。支持各区(市)县结合片区功能开展片区规划论证工作,对涉及商业服务业用地调整的,应结合现状和规划商业服务业用地进行评估,综合分析片区商业、商务用地存量规模及人均规划商业用地指标等情况,从市场需求、规划布局、宜居宜业等方面进行论证,在落实总体结构性要求、满足公服承载力的前提下,优化商业服务业用地规模和布局。
四、我市范围内新供应经营性用地,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须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价款可按出让方案要求,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以内缴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经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作为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内的新供应经营性用地,剩余价款可按出让方案要求,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缴清,可不计收利息。
五、我市范围内新供应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再收取项目开发建设履约保证金。对已收取的存量开发建设履约保证金,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结合宗地履约情况予以部分退还、全部退还或允许企业以银行保函替换。同时,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建立企业项目履约践诺及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将相关违规违约行为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六、我市范围内,二孩及以上家庭新购住房办理商业贷款时均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支持商业银行按照认定套数办理住房贷款。
七、我市范围内新购商品住房(除定向销售项目外)和二手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在此之前已纳入再交易管理范围的住房仍按原政策执行。新购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二手住房以不动产转移登记登簿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5日
今天起
成都买房即可落户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保障已在成都市购买合法产权住房人员共享城市建设成果,10月15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印发《关于实施合法产权住房人员落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效期3年。
《通知》规定,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已交付使用)或二手住房的人员,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本人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符合投靠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购房落户如何办理?
购房落户可通过线下和线上两种途径申请,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可提供线下办理业务,通过“成都公安微户政”公众号可申请网上办理。
购房落户需要哪些申请材料?《通知》显示,产权人应本人到场申请,并提供入户申请表;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信息查询记录;《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备案合同;申请随迁的,提供关系佐证材料,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收养证、亲子鉴定书等证件,法院裁定书、判决书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证明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等。《通知》显示,房屋产权为直系亲属共有的,一并提交所有成年产权人确认户主的声明。
特殊情形如何处理?
本《通知》规定的住房,是指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通知》对购房落户过程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做出了针对性的安排。《通知》明确,未成年人单独购房,申请入户时至少有一位监护人同时迁移。
非直系亲属共有同一套产权住房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直系亲属范围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除抵押登记外,其他被限制登记的住房不能申请办理购房入户。
政策亮点有哪些?
本《通知》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全国其他主要城市经验做法并结合成都实际,呈现三大特点。
一是取消购房落户房屋面积、购房时间限制。《通知》贯彻《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关于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要求,取消了原购房入户政策对住房面积、购买时间的限制(原政策要求2014年6月1日前在成都购买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二是取消了原购房政策中对社保参保年限限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通知》取消了合法产权人员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落户条件的限制,做到“购房即落户”。
三是加强与现行户籍政策衔接。为保证户籍政策连续性、可操作性,《成都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规﹝2024﹞3号)仍然继续执行,《通知》将与其中“投靠、收养人员条件”中“1.与成都市户籍人员结婚满3年的;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需投靠成都市户籍成年子女的”等保持一致。
热点问答
1.购买合法产权住房申请落户,具体在哪里办理?
答:线下在购房地所属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线上可通过“成都公安微户政”微信公众号在线提交申请后邮寄办理。
2.此次放开合法产权住房落户,对购房时间和购房面积有限制吗?
答:无限制。
3.产权证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另一方能否办理购房落户?
答:如果结婚时间满3年,可以直接办理。
4.产权证写了夫妻双方的名字,但结婚时间未满3年,两人能否直接办理购房落户?
答:可以。
5.未成年人单独购房的,如何办理入户?
答:申请入户时父亲或母亲至少有一位和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迁入 。
6.房屋为父母和成年子女共有,先迁了成年子女户口,以后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还有购房迁入要满5年的限制吗?
答:没有。可以一起办理。
7.我和朋友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我们可以按照此次政策申请办理入户吗?
答:不能。
8.我买的住房,想迁入我和未成年孩子,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证明亲属关系?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提供结婚证和出生证;已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和出生证。
9.我买的住房,想迁入我和老年父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证明亲属关系?
答:独生子女证、收养证、亲子鉴定书等证件,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证明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等。
10.直系亲属具体是指哪些关系?
答:指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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