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成都市公积金中心发布了
《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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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简化申请材料。主借款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配偶签订协议时,不再提供主借款人身份证件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件。
二是优化办理渠道。非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的商业贷款,也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等线上渠道签订定额提取协议;主借款人不属于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的,也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线上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查询贷款真实性,无需临柜签署授权书。
三是完善协议终止相关情形。一是完善主动解除按月提取协议的情形。新增签约人以定额提取方式的贷款结清后应主动解约的要求;同时,明确若签约人未主动解约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可在核实后终止协议。二是明确签约人公积金贷款逾期且经催收仍不还款等情形,成都公积金中心可单方终止协议的规定。
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对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的缴存职工,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按月提取还贷)。
二、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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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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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方式及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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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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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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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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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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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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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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