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05号公告)《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通知》(遂卫函[2024]31号)等文件精神,即日起,我院全面实行医药代表预约接待,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主要是指药品、疫苗、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等生产经营单位(供应商及厂家)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相应合作供应商在与本院签订年度合同时,需确定一名固定的业务代表按相关要求在医院备案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相应日常沟通业务;备案登记后原则上中途不得更换代表,确须变更的应及时向医院进行变更申请备案,未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谢绝接待。
非我院合作供应商的业务代表在来院开展业务活动前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关注我院公众号,发送医药代表预约填写《来院拜访备案预约登记表》,经我院审核通过后,携带相关资料,根据预约时间到我院指定地点接受接待。相关资料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资料:由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具体的授权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公章的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等。
与医院签订有合作合同(协议)且在合同期限内的供应商业务代表在进行常规对账、交票等日常业务对接的接待时间固定于每月的4-6日(节假日顺延);进行其他非日常业务的宣传推广等活动的须按非合作供应商业务代表预约流程进行预约。
尚未与医院签订合作合同(协议)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业务代表须在来院接洽业务前5个工作日通过关注我院公众号,发送医药代表预约填写《来院拜访备案预约登记表》,经医院审核通过后,携带相关资料,根据预约时间到医院指定地点接受接待。未经预约登记或预约登记未审核通过的均谢绝接待。
与医院签订了合作合同(协议)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备案代表在进行对账、交票等日常业务接洽时,可在医院经办人办公室接待,但须有第三人在场。
尚未与医院签订合作合同(协议)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业务代表来院接洽业务和已与医院签订了合作合同(协议)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备案代表来院接洽非日常业务时接待地点指定在医院会议室。
0825-8090120转6
第一步:扫描或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关注我院公众号
第二步:发送指定消息“医药代表预约”或“医药代表”获取预约二维码
排版:小周周
审核:王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