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湖南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会,英译名HUNAN ALUMNI ASSOCIATION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缩写:HNAAZNUEL。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为:在湖南工作或定居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牢记母校 “博文明理、厚德济世”的校训;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促进校友之间学术活动的开展与交流;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为母校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139号湖南文化大厦B座八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本会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三)协助母校征集校友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四)宣传母校成就,发动校友支持母校工作,为母校的发展添砖加瓦;
(五)组织校友开展工作经验和信息交流,为校友企业推荐输送优秀人才,为校友创业提供帮助;
(六)为母校在校学生提供助学、实习、工作推荐和就业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校友会刊物,建设校友会网站;
(八)搭建学术研究、科技成果孵化等有利于校友事业发展以及其他有益于校友身心健康的活动平台;
(九)收集总结各个历史时期校友成才、创业的典型,配合校友总会对学生进行思想、事业、爱国、爱校教育;
(十)协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总会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现在湖南工作或定居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各个时期(中原大学、中南财经学院、中南政法学院、湖北大学、湖北财经专科学校、湖北财经学院、中南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或肄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函授生、夜大生、半年以上培训班的学员以及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工、聘请的兼职教授和名誉教授;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秘书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
(三)由秘书处提请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会的刊物和资料。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发展,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教学、科研、技术文化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以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延期召开。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会员。
根据工作需要,特殊情况下会议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任名誉会长、顾问、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递交书面报告,经审议通过,理事资格终止。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
(三)在本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以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必要时可以委托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召集或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选举;提名名誉会长、顾问、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其他由会长负责的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三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一人,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两人。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