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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在耕地上种植经济林果(坚果、柑橘、茶树、红花 /白花油茶、板栗、芭蕉/香蕉、棕包等经济林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的规定和文件要求,自2024年12月起,中和镇范围内耕地上不得新种植经济林果(坚果、柑橘、茶树、红花/白花油茶、板栗、芭蕉/香蕉、棕包等经济林果),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非法种植经济林果的耕地必须在1年(本通告发出之日起)内自行退出,现已处于收获期的经济林果,收获后一律不允许继续种植;近期(本通告发出之日起前后一个月)新种植或准备种植经济林果的,一律全部退出,不得继续种植。同时各行政村要严格规范土地流转,严格按照国家耕地用途管制和种植利用要求执行,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顶风违法种植非粮作物的行为,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类依法处置。对破坏耕地耕作层和种植条件、破坏耕地生态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规范土地流转流程
严格按照《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 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租用农用地监管,防止发生耕地“非粮化”,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食作物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给予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各行政村要切实履行好自身的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监管核查,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整改一起。
三、严厉打击破坏耕地及相关设施行为
各行政村及有关单位要监督监管好耕地与相关农业设施,落 实管护主体负责专项管护工作。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 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 种植条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动态监管监测
各行政村要认真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积极做好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加大禁止耕地撂荒的摸排、监管力度,及时遏制耕地“非粮化”行为。加强动态巡查检查和监管,发现问 题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鼓励社会共同参与监督,坚决遏制新增耕地“非粮化”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监督单位及举报电话
中和镇人民政府:0875-589102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和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
编 辑:杨彩娥
审 核:杨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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