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耕地上种植经济林果的通告

百科   2024-12-17 18:41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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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就禁止在中和镇辖区范围内耕地上种植经济林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耕地上种植经济林果(坚果、柑橘、茶树、红花 /白花油茶、板栗、芭蕉/香蕉、棕包等经济林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的规定和文件要求,自2024年12月起,中和镇范围内耕地上不得新种植经济林果(坚果、柑橘、茶树、红花/白花油茶、板栗、芭蕉/香蕉、棕包等经济林果),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非法种植经济林果的耕地必须在1年(本通告发出之日起)内自行退出,现已处于收获期的经济林果,收获后一律不允许继续种植;近期(本通告发出之日起前后一个月)新种植或准备种植经济林果的,一律全部退出,不得继续种植。同时各行政村要严格规范土地流转,严格按照国家耕地用途管制和种植利用要求执行,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顶风违法种植非粮作物的行为,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类依法处置。对破坏耕地耕作层和种植条件、破坏耕地生态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规范土地流转流程

严格按照《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 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租用农用地监管,防止发生耕地“非粮化”,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食作物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给予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各行政村要切实履行好自身的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监管核查,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整改一起。



三、严厉打击破坏耕地及相关设施行为

各行政村及有关单位要监督监管好耕地与相关农业设施,落 实管护主体负责专项管护工作。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 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 种植条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动态监管监测

各行政村要认真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积极做好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加大禁止耕地撂荒的摸排、监管力度,及时遏制耕地“非粮化”行为。加强动态巡查检查和监管,发现问  题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鼓励社会共同参与监督,坚决遏制新增耕地“非粮化”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监督单位及举报电话

中和镇人民政府:0875-589102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和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      




编 辑:杨彩娥

审 核:杨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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