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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14日凌晨,赖某与朋友在南康区龙岭镇某夜宵店吃夜宵,期间,赖某喝了3瓶750ml的啤酒和3瓶330ml的啤酒。5时许赖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夜宵店出发准备回家,行驶至泰康路某路段时,与车行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卓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三轮电动车倒地过程中又与陈某停放在路边停车位内的另外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卓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赖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认定,赖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赖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经鉴定,卓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4年10月29日,赖某因本案(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被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元。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赖某明知自己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安全提醒
来源:赣州南康检察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