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典型案例丨债权人要求一般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必须以起诉方式、不能以催款函方式主张权利

文摘   2024-11-04 08:46   河南  

文章来源:最高判决解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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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权利也有“保鲜期”(诉讼时效期间、担保期间等),权利“保鲜期”过后,则不受法律的强制保护。
常识都知道,对于催要归还借款的,债权人在三年期内,可以通过发送催款函、短信、打电话等方式催债,确保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从而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

但对于一般保证(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才轮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只能通过起诉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能采用催款函方式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一时大意,失去保证,岂不可惜,痛哉?

如债权人忘记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起诉一般保证人,此时,补救措施也比较特殊:如果债权人仅仅要求保证人在债务催款函重新签字,不能视为保证人同意重新提供担保,而应明确要求保证人表示愿意重新、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请看案例:

一、债权人只能通过起诉方式主张权利,不能通过催款方式主张权利。

【(2019)最高法民申669号东驰商贸公司、厦边经济合作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秦绍林向广发银行出具《保证函》,称南粵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秦绍林以处理全部个人资产之价款作为清偿。该函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应认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由于广发银行没有在前述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秦绍林依据《保证函》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免除。】

(2016)最高法民终717号北京庄明公司、中铁十八局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北京庄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到期,青岛庄明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及利息,由北京庄明承担还款责任。

北京庄明系为案涉债务提供一般保证担保。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为2011年7月23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北京庄明的保证期间没有做出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北京庄明在借款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届满日期为2012年1月23日。

之后,北京庄明向建安公司出具承诺书,同意将担保期限延长到2012年7月20日。因此,北京庄明的保证期间最终届满之日为2012年7月20日。

但,中铁十八局于2012年8月6日就涉案债权提起诉讼。由于中铁十八局作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青岛庄明提起诉讼,北京庄明作为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15)民二终字第145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西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涉保证为一般保证,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担保法》(备注:虽然已经失效,但与民法典规则一致)关于“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规定,明确了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当遵循的方式和步骤。

因此,中信银行营业部应在2003年1月31日前对重庆墙地砖厂提起诉讼或者在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并依法进一步向重庆轻纺公司主张保证债权。

但中信银行营业部在此期间一直未对重庆墙地砖厂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故重庆轻纺公司应免除保证责任。】

二、已在保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但法院未及时立案,导致超过了保证期间的,视为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了担保责任

【(2020)最高法民再130号浪潮公司、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认为,结合诉前调解告知函,浪潮公司以高某某、李战忠、金山公司为被告致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状,中国工商银行取现凭证和存款凭证,以及人民法院调查情况,对于浪潮公司主张的其于2011年9月2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故浪潮公司系于保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主张保证责任未超过保证责任期间。至于法院未立案号,而将浪潮公司的起诉列入诉前调解程序,非当事人的意志能够决定,不影响浪潮公司已提起诉讼这一事实的认定。】

三、保证期满、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仅签收了“催款通知书”,不能视为新的保证承诺,不应重新承担保证责任

【(2021)晋民申1733号马某、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高院认为,2018年4月19日,程某以自己的名义向马某作出还款计划,而原保证人陈某在还款计划上签字但并未表明身份,并不能认定其有作为保证人的意思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即使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保证人仍不必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该规定体现的精神,还款计划是债务人程某向债权人马某作出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未涉及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不能认定陈某具有再次成为保证人的意思表示。】

四、保证期满、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明确表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系新的保证承诺,应重新承担保证责任

【(2018)最高法民终1220号四维信用担保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规定:“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建行城西支行于2018年向四维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该通知载明,2013年建行城西支行与四维公司签订的2013123005号《保证合同》项下债务,已于2015年到期。至2018年1月15日止,未偿还本金贰仟万元,利息肆佰玖拾贰万零陆拾叁元柒角贰分。四维公司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建行城西支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通知书回执载明“同意将按上述合同/协议约定及该通知书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四维公司在保证人公章处加盖公章。根据上述事实,《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载明内容意思表示清楚,且四维公司在回执处加盖公章,可认定双方对于新的保证合同内容形成合意,因此双方经要约承诺形成新的保证合同。

【(2016)最高法民申621号高某某、董某某与瑞城房地产公司、永达金属制品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还款承诺书》不同于一般的催款通知书。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邀约和承诺,承诺是针对要约内容的确认。

本案《还款承诺书》直接确认了承诺人的还款义务,且并未区分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应当认定各“承诺人”共同与债权人形成了新的债务履行协议,从而再次确认了保证人的还款责任。本案《还款承诺书》不同于催款通知书,《还款承诺书》确定了保证人重新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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