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间,被告人肖某某在由被害人杨某某实际经营的两家自助餐厅担任财务主管,上述两家餐厅系个体工商户性质。其间,肖某某利用其在餐厅负责收款的便利,私自向结账的用餐顾客出示其个人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收取资金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之后用于购买彩票等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已向被害人全额返赃,并取得谅解。2022年6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肖某某具有自首、退赃、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某提出上诉,后在二审审理中撤回上诉。
本案系典型的侵害民营企业家财产权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杨某某系著名民营企业家,在本市开设多家大型餐厅。
被告人利用其负责在餐厅收款的便利,私自截收顾客餐费用于个人使用,损害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财产权。一审法院在案件受理后迅速查明案件事实,自受理至审结仅用时18天,二审法院通过释法说理成功推动被告人息诉服判、撤回上诉,审理用时37天,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从快打击侵害民营企业、企业家财产权犯罪,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来源:大连市中院 我律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