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忻州任某获刑4年!
民生
2024-11-03 19:48
山西
“宝宝,我准备买辆越野车,咱俩一起开,首付和车贷我负责,用你的身份做贷款就行。”
2022年7月,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小榴(化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23年3月初,任某从高某处得知可以通过“零首付”贷款买车,便产生骗取小榴钱款的意图。任某与小榴协商,由任某支付80000元首付款,再以小榴身份信息贷款购买一辆越野车供二人使用,后续车贷由任某负责归还,小榴表示同意。后被告人任某通过高某操作,以小榴的身份信息在浦发银行贷款150000元,在工商银行贷款139500元,高某按照事先约定,扣除服务费、手续费、好处费以及购车所需的部分费用后,将剩余39000元返还任某,并将购买的越野车交付任某和小榴。任某隐瞒真实购车费用,将高某返还其的39000元非法占为己有。2023年4月底,被告人任某谎称购买上述越野车其代为支付了80000元首付款,要求小榴还款,小榴遂向他人借款50000元,转入任某账户。
在二人交往期间,被告人任某还谎称交房款、做手术等,骗取小榴钱款16300元。以上,任某共骗取小榴钱款105300元。 2023年8月,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小宛(化名)处于恋爱关系期间,任某趁小宛不备,自行操作小宛的手机,分两次从小宛手机支付宝、微信钱包中将共计18500元转走,用于日常消费。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105300元,数额巨大;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款1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盗窃罪。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有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忻府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违法所得123800万元,依法向被告人任某继续追缴,分别退还被害人。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