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界首市东城街道尚庄片区
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
为加快界首市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尚庄片区居民的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项目的正常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界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界首市东城街道尚庄片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具体公告事项如下:
一、征收项目:界首市东城街道尚庄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二、征收范围:
1.东升路桥以西、文昌路以东、东顺河街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2.中原路以南、人民路以北、劳动路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
三、征收单位: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
四、实施单位:界首市东城街道办事处
本公告自公示之日起实施。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公告,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9日
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满足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和安置的多样性选择,坚持“实事求是、节约资源、让利于民、统一协调”的原则,以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被征收人根据情况自由选择。
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市房地产发展中心、东城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通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进行约定;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市房地产发展中心报市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
被征收房屋有房产证的,按合法建筑予以认定。房产证面积与实际测量不符的,房产证面积大于实际测量面积的,在测量规范允许的误差以内的,按房产证面积予以认定;超过允许误差仍大于实际测量面积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认定。房产证面积小于实际测量面积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认定。
(一)证件齐全且有效的房屋认定
被征收房屋三证齐全的(房地产证、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按合法房屋予以认定。
(二)部分有效证件房屋的奖励认定
1、具有房产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房屋,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视为合法房屋给予认定。转让房地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则上对原房主进行补偿,但考虑房屋用于实际居住情况,且被拆迁人积极配合征迁工作的,可以与现住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不享受拥有房产证的奖励。
2、房改房认定。参加房改并取得100%产权的据实补偿;取得60%产权的,按当年房改政策补齐100%购房款后予以安置补偿;应参加而未参加房改的,按当年房改政策,缴齐购房款后予以补偿安置。未经单位批准强占公有房屋的除外。
(三)2006年航拍图有记载房屋的奖励认定
2006年4月30日航拍平面图有记载并与航拍图面积相符的房屋,积极配合征迁工作的,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四)2006年4月30日以后至2013年9月30日航拍图有记载的房屋的奖励认定
在2006年4月30日以后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所建房屋,积极配合征迁工作的,参照合法建筑的80%给予认定,剩余面积按重置价1.5倍计算。
(五)对于2006年4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尚未建成房屋的奖励认定:
1.在2006年4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尚未建成的房屋(无建成面积不予补偿),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经个人申请、社区审核、征收工作组研究,具有2口人一户的可购买70平方米安置房,三口人以上一户的可购买90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中80%部分价格按成本价1500元/平方米计算,剩余部分按市场评估价4500元计算。
2.在2006年4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主体工程已完工(楼已封顶)的房屋,参照合法建筑的60%给予认定,剩余面积按重置价计算。
(六)2013年9月30日航拍图上无记载的房屋,按其他建筑处理。
(七)在征收期间突击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一切为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均不予补偿。
七、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情况由被征收人根据自己的实际进行选择。
八、征收补偿标准及选房办法
(一)住宅房屋
1.货币补偿:按照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根据第三方评估的市场价格为准,每平方米4500元。
2.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为70、90、120平方米三种套型)
(1)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70平方米的可选择70平方米的安置房户型。
(2)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70平方米,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可选择 90平方米的安置房户型。
(3)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90平方米,小于或等于120平方米,可选择120平方米安置房户型。
(4)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房屋时,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产权调换时实行一户一宅、拆一补一,互不找差价。安置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市场成本价1500元/平方米购买,大于10平方米以外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4500元购买。
(二)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按照依法评估的结果确定。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利用非住宅合法房屋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可以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的10%一次性确定。
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选房办法
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在复兴苑二期安置区或融景家园安置区。选房顺序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时发放的安置房序号为准,按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十、搬迁补偿费
征收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施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设施设备等货物的运输费和设施设备的安装费;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设施设备损失补偿费。
十一、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为24个月
十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安置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的,一次性支付10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24个月;24个月后不能交房的,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三、奖励和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以下奖励和补助:
(一)住宅房屋
1.在本方案规定的第一阶段内选择货币补偿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每平方米给予400元的奖励;在第二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0元的奖励;在第二阶段以后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2.在本方案规定的第一阶段内选择产权调换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0元的奖励;在第二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的奖励;在第二阶段以后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3.对有房产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或2006年4月30日航拍图有记载的),房屋未改变的,按合法房屋面积或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由被拆迁人选择其中一种奖励办法,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4.货币补偿:按照认定的合法房屋补偿价格给予10%的一次性奖励。
5.征收沿东顺河街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用房(仅限一层),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原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20%奖励。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履行纳税义务;
(2)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在经营,且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6.回购旧房: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平方米给予20元的回收奖励。被征收房屋由东城街道委托具有建筑拆迁资质的企业统一实施拆除。
(二)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本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400元的奖励、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50元奖励;超过第二阶段以后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四、其他建筑
为最大限度地照顾被征收户的利益,对认定的其他建筑作如下处理:
(一)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一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砖混结构每平方米按600元给予自拆奖励,砖木结构每平方按400元给予自拆奖励,其他房屋按每平米100-300元给予自拆奖励。
(二)对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未按期完成搬迁的,一律不给予自拆补贴,并依法实施拆除。
十五、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及因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确,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以及产权共有人对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等原因,不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十六、其他有关规定
1.征收过程中,按照“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房屋状况、评估报告、补偿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东城街道办事处等媒体予以公示,保证群众的知情权,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办事,实行阳光操作,既要保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迁就少数人的无理要求,确保征收顺利实施。
2.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违反本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3.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要尽心尽责、热情服务、决不允许任何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4.征收单位要依法实施阳光征收,被征收人要顾全大局,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拒绝、阻挠征收工作的进行。对围攻、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的,依据相关法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5.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文件办理。
6.本方案由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和东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7.本方案经市政府通过后由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和东城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来源:界首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