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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24年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和颁布实施背景和意义
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直接涉及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保密法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保密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为切实筑牢国家秘密安全防线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保密法修订,是加强保密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健全国家安全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保密工作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修订要点
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有了硬措施
要求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不同实行分级保护,强化保密技术设施设备技术防护,并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明确列举禁止事项,明确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企事业单位保密管理提出新思路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保密审查制度,对从事涉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依法管理。
涉外保密管理采取新举措
针对对外交往合作中涉密事项增多、外籍人员在国有企业担任高管等情况,建立涉密审批制度和协议制度。
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明显增强
针对失泄密事件查处难问题,这次保密法修订改“结果罚”为“行为罚”,规定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发生列举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都将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还加大了处分监督力度,对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部门应当提出纠正建议。
保密工作责任制得到强化
规定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对发生重大泄密案件或定密不当的机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不依法处分违规者的机关、单位有关领导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保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也要依法追究责任。
定密权限扩大
特殊情况下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较原级别更高的定密权限。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新旧对照)
来源:保密观、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编辑:毛艳云
一审:毛艳云
二审:刘 健
三审:王桂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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