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缓刑
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思悔改
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
00后肖某某被撤销缓刑
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南康籍肖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1月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案件生效后,罪犯肖某某到南康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间,肖某某因吸食含依托米脂的电子烟被南康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
赣州市南康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罪犯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肖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南康区法院对该案立案后,组织南康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南康区检察院、罪犯肖某某等召开听证会,听证结束后,南康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罪犯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吸食含依托米脂的电子烟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违反了法律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罪犯肖某某宣告缓刑五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肖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缓刑是附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暂不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缓刑并不代表无人监管,甚至为所欲为,需接受社区矫正监管。社区矫正对象应该加倍珍惜矫正机会,自觉抵制违法犯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服从监督管理,切勿再次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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