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刘某某、赵某某、徐某某被判刑

政务   2024-10-22 16:00   江西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经都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某交通肇事案,经都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源:都昌县检察院

责编:石小玲

审核:陈典洪  王会治

终审:付文龙

监制:朱景亚

小编披星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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