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4日 第17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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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宁夏领贤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陶吉娟与你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调解告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委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委将依法做缺席仲裁裁决。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通知
银川市金凤区昊御轩餐厅:
贵方与我方于2023年9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贵方租赁我方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亲水苑14号商住楼1-8号营业房的房屋,面积681.06㎡,租期壹年,从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租金每年伍拾万元。现因我方此房屋已于2024年9月6日司法拍卖至第三人名下,拟合同期满终止后,不再与贵方续租。
我方作为原出租方,现依法通知贵方:自2024年10月1日起请与新房东商议续租事宜!若贵方与我方因合同终止事宜发生纠纷,我方将通过必要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并有权要求贵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贵方,一份我单位存留。特此通知。
刘喆楠
2024年11月14日
劳动仲裁公告
宁夏康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谢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平劳人仲字【2024】第444号)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于2024年10月25日将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送达至你单位。2024年11月6日,本委开庭审理此案,由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缺席审理,并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公告送达平劳人仲字【2024】第444号仲裁裁决书,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宁夏平罗县城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0952-3816608)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宁夏康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谢红2024年6月至8月份工资4941元(大写:肆仟玖佰肆拾壹元整),不含已付款项。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声明
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西夏区同安小区一期、二期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三标段)技术资料专用章仅限用于本项目的工程资料使用,用于授权、委托、证明、各类合同、承诺等具有经济性质行为时盖章无效。特此声明。
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
声明
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都昌县沿湖提灌站建设工程(一期)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签约无效)仅限于本项目的工程资料使用,用于授权、委托、签约、证明各类合同、承诺等具有经济性质行为时盖章无效。特此声明。
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
声明
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同安小区一期、二期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章,仅限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使用,以外的书面信息、授权委托、证明、各类合同、承诺等均签章无效。特此声明。
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
通知
李林霞(女,身份证号:642221********158X),自2024年11月11日旷工后至今未按规定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相关手续,已违反了劳动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限你自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与我公司联系办理相关离职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通知。
明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2024年11月14日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员工杨淑芳(身份证号622826********0628),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通知你来办理离职手续,但你至今未来办理,现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到,责任自负。特此公告。
宁夏众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
出品
微信号:nxgsg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