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
司法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
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吗?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明确拒执罪从重、从轻情节
司法解释明确从重、从轻情节。关于从重情节,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从轻情节,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明确拒执罪追赃挽损程序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追赃挽损程序,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编辑:李明明
统筹:芦晶
审核:石振玉
监制:潘杰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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