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下棋还是打牌,相信大部分人都不喜欢旁观者指点。近日,象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围观打牌指点遭遇,被殴打的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同住某小区的同一楼栋,两家人时常相遇,都会礼貌寒暄,一天,李某下班时看到刘某在楼下打牌,急忙凑上去站在刘某身后观战。看着看着,李某来了兴致,便冲着刘某的牌开始指手画脚起来:“出这张,出这张!”
但刘某并没有听从李某的“指点”,而是出了另外一张牌。李某激动起来,多说了两句,刚好刘某因输牌生气,于是两人开始小声对骂,不依不饶中双方都失去了耐心,刘某一把将牌往桌上一摔,两人面对面的骂了起来。
一来二去,两人由言语对骂到拳脚相加。刘某一脚将李某踢倒,被人拦下后,两个继续争吵,李某举起一张三角圆形木凳想去打刘某,刘某再次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头部、右肩、左小腿及右大腿等处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
李某为此支付医疗费用1800余元,事后,刘某拒不承担相关费用。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互不相让,使得矛盾纠纷再次激化,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抚慰金2800余元。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仅仅由于原告的语言行为,被告即作出伤害行为,导致由口角之争直接上升为肢体冲突,并造成了原告身体损伤,被告作出的打人行为明显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从公安机关的调解笔录中对双方冲突事件经过的描述可以看出,被告先将原告踢到后,但被人拦下,事态得到一定的控制,两人只是继续争吵,后由于原告举起一张三角圆形木凳想去打被告,被告才再次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原告头部损伤。
对此,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主观上系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但客观上未能控制情绪,导致本已逐渐平息的矛盾再次爆发,导致新的伤害的发生,扩大了损害后果,因此,原告也具有一定过错,本案中可以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
综合损害发生原因、纠纷发展经过、原被告行为方式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80%的过错责任,原告自身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李某赔偿医疗费1478.29元。
📝 图文来源:象山区人民法院、桂林事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