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本案中,该练歌广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但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练歌广场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营业,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