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引进留用专家200人左右!云南发布“银龄科技专家”实施方案

政务   2024-12-30 22:53   云南  

为进一步发挥银龄科技专家作用

充分利用其宝贵经验和智慧

推动云南省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

《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

实施方案(试行)》

提出计划用3年时间

引进留用银龄科技专家200人左右



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

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科技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吸引一批省内外已退休的优秀科技人才,发挥其所学所长,利用其宝贵的经验和智慧更好服务云南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新时代“银龄人才万人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采取“组团式”帮扶、“专家顾问”、兼职引进、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留用银龄科技专家,参与我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全省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计划用3年时间,引进留用银龄科技专家200人左右。


二、实施方式


(一)资格条件


1.银龄科技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德才兼备、群众公认。


(2)省内外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其中,省内银龄科技专家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含),身心健康,热心事业,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条件。单位返聘的已退休人员不纳入银龄科技专家。


(3)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或对相关领域的发展有过重要贡献,得到业内认可的优秀科技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用人单位聘用急需紧缺的银龄科技专家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省科技厅确定资格条件。


(二)遴选程序


银龄科技专家引进留用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实施,具体流程为:


1.印发通知。印发银龄科技专家申报通知。


2.组织申报。有申报意向的银龄科技专家与用人单位对接,由用人单位组织申报。


3.审核遴选。州(市)用人单位由所在州(市)科技局进行审核遴选;省属及中央驻滇单位自行组织审核遴选。


4.公示审定。审核遴选单位对遴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报省科技厅审定,省科技厅确定银龄科技专家入选名单。


5.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与银龄科技专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协议,聘期1—3年,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三)人才来源


用人单位可通过省外引进、省内留用等方式聘用银龄科技专家。银龄科技专家受聘期间人事关系、现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


1.省外引进


(1)用人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根据单位实际,提出银龄科技专家需求,优先争取结对帮扶单位支持“协作引才”,并发挥各领域专家作用,实施“以才引才”。


(2)用人单位要加强与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作,争取掌握一批银龄科技专家资源,推动更多优秀银龄科技专家落地云南。对于我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急需紧缺的银龄科技专家,用人单位可商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通过带队上门拜访、协调见面洽谈等方式引进。


2.省内留用


用人单位聘用具有较好前期研究成果和科研经验的银龄科技专家,根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技创新存在的问题,遴选至单位进行科技工作指导,并开展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工作。


(四)服务时间


用人单位需与银龄科技专家签订不少于1年的聘用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奖励措施等。银龄科技专家每年在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鼓励考核合格的受聘专家连续聘用。


(五)岗位职责


银龄科技专家主要开展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创建等,带动重点产业技术创新和重点领域科技水平提升,并通过“传、帮、带”方式,把先进适用的科研思维和经验传授给用人单位科技人员。


(六)考核管理


银龄科技专家聘用期间,省属及中央驻滇单位聘用的银龄科技专家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及终期考核评价;州(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银龄科技专家,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所在州(市)科技局负责终期考核评价;银龄科技专家终期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对银龄科技专家聘用情况、工作成效等进行抽查。考核结果作为银龄科技专家后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三、支持政策


(一)银龄科技专家在我省服务1年及以上或完成核定工作量的,省科技厅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加大资金投入,为银龄科技专家做好服务保障。


(二)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灵活多样的银龄人才薪酬制度,加大激励力度。用人单位可实行目标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模式,或采取顾问咨询费、专家服务费等方式,由用人单位研究确定薪酬待遇。事业单位用于银龄科技专家引进、奖励、科研及报酬支付的相关费用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三)鼓励银龄科技专家结合产业发展需求,联合用人单位策划申报重大科技项目。鼓励银龄科技专家带项目带技术,以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入股等方式,与省内各单位开展合作。银龄科技专家在服务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按照《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享受现金和股权奖酬,足额兑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应享有的激励政策,涉及知识产权的,由银龄科技专家和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四)银龄科技专家在用人单位形成的科技成果符合国家或省级科技奖励申报要求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各有关部门(单位)有针对性地推荐符合条件的银龄科技专家参加云南省科技副总及产业导师、专家人才产业服务团等工作。鼓励银龄科技专家在云南设院士专家工作站。


(五)用人单位应为银龄科技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和办公条件,做好日常服务工作。银龄科技专家在工作期间,根据需要,用人单位就近安排住所,并配备能满足日常生活的设施设备;符合条件的银龄科技专家可享受当地(单位)人才公寓。


(六)用人单位应参照年休假、探亲假等规定为银龄科技专家安排相应假期;每年组织服务期在6个月以上的银龄科技专家免费开展1次常规体检。工作成效显著的,经认定后可纳入云南省高层次人才休假疗养对象,并适时开展座谈交流、走访慰问等,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鼓励银龄科技专家参加“高层次人才云南行”等专家服务活动。组织银龄科技专家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开展决策咨询、调研交流、项目合作。用人单位结合实际,积极依托银龄科技专家与其原所在单位建立互访、交流、合作机制,争取与省内外高质量高水平研究机构搭建合作平台、促成长效合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科技厅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银龄科技专家计划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审核和效果评价,拨付工作补助经费,同时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待遇保障措施,充分发挥银龄科技专家作用。主动对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二)加强机制建设。省科技厅建立健全银龄科技专家遴选、使用、保障、激励等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激发银龄科技专家工作积极性。用人单位持续优化服务保障措施,为银龄科技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扎实做好宣传工作,深入挖掘、宣传银龄科技专家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及时总结银龄科技专家的工作经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弘扬银龄科技专家奉献精神,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银龄科技专家的浓厚氛围。

来源: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编辑:杨碧惠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公众号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发布权威政务信息,搭建政民互动渠道,提供便捷政务服务,回应服务民生需求。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