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诚信建设被摆在突出位置。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文件,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提出指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积极贯彻落实有关要求,不断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自2014年起将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制度作为税务部门推进纳税信用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目前已建立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一体两翼”的联合惩戒格局,其中包括鼓励失信主体纠正违法行为的信用修复机制。 “从实践情况来看,这些制度措施在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和引导依法诚信纳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说。在广西,春节后上班第一天,靖西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为新办纳税人送上《纳税新手办税速成套餐》手册,指导纳税人学习了解发票使用、申报纳税、纳税信用评价及修复等业务。黄晓英/摄
治理失信行为,构建制度是基础。为规范开展税收违法失信惩戒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不断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施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俗称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2015年,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修改该办法,统一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标准,增加对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不向社会公布或者提前撤出公布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规定。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逃税骗税等严重失信行为,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修改上述试行办法,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失信信息公布范围,将失信信息公布时间由2年延长至3年。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要准确界定范围,确保过惩相当。根据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进行多项修改并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施行。 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涉税违法联合惩戒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修改注重切实强化权利保障、严格约束执法行为和突出解决实际问题。近年来,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税务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及时发布纳税信用相关信息,推送信用等级变动及风险提醒,向纳税人传递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价值理念。图为2024年8月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组织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培训会,当面解答疑难困惑。 比如,着眼于避免“小过重惩”,提高2类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金额标准。一是将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由1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二是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票面金额由4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使纳入“黑名单”的这2类违法行为与偷税导致的税款损失基本一致,都是100万元。 着眼于加大打击税收违法力度,新增3类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配套个人所得税改革,把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纳入“黑名单”;为提高税法遵从度,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涉税当事人纳入“黑名单”;为打击“专业推手”,把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税务代理人纳入“黑名单”。 着眼于保障失信主体确定合规,明确税务机关确定失信主体应当以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税务机关对移送公安机关的涉税犯罪嫌疑人未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可以以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作为确定失信主体的依据。同时,新增确定失信主体的程序性规定。 着眼于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失信信息公布工作全过程,增加失信主体确定前的告知程序,要求税务机关在失信主体确定前,告知当事人拟被确定为失信主体的事由、依据、拟采取的惩戒和管理措施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及时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 该负责人特别提到《办法》为“强化失信惩戒效果,体现宽严相济原则”而增加的两项制度安排:一是增加3类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情形,即失信主体在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后;失信主体破产,法院裁定批准其重整计划或认可其和解协议,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失信主体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贡献的。这显然会有力促进企业破产重整和承担社会责任。二是增加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即在鼓励自我纠错的同时严惩“屡罚不改”,规定对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被给予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以及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记者 卢慧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