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更好地维护市区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避免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龙文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四、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拒绝、阻碍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10。
八、本通告由龙文区禁放办负责监督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案例一: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二、案例二:非法买卖烟花爆竹
三、案例三:无证销售烟花爆竹
四、案例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