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偷狗大盗”被判刑!

民生   2024-10-31 17:58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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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的“汪星人”

是治愈心灵的好伙伴

可是却有人

动起了歪心思

疯狂偷盗家犬

太猖狂了


案情回顾


10月份,王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新余市出发,先后到峡江县金江乡、罗田镇、砚溪镇等地,通过弓弩射出针剂的方式盗窃“土狗”六条,然后将六条“土狗”装入编织袋,用摩托车驮运返回新余,途经峡江县砚溪镇某村时遇见执勤巡逻民警,便驾车逃跑。经称重,六条“土狗”重162.2斤。另查明,王某某用上述方法在峡江县戈坪乡某村盗得“土狗”一条,重31.5斤。经峡江县发改委认定,上述七条“土狗”总价值为5257元。

此外,2008年和2016年王某某因犯盗窃罪先后被法院判刑,2017年因盗窃被公安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审理


峡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2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作案,屡教不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积极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又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狗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勿以恶小而为之

切莫因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

进而因小失大

害人害己

信息来源:峡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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