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岳阳君山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蓉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1791.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蓉以项目引进的名义,促成某某集团与某区政府签订了《某影视小镇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项目,某区政府有偿供地,某某集团负责项目总建设资金15亿元。2018年12月,刘某蓉任法定代表人的沁某公司与某某集团签订《某影视小镇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某某集团负责与某区政府签约,集团在影视小镇项目中的所有权利义务由沁某公司续受,即集团在影视小镇项目中不出资,只进行品牌输出,收取沁某公司350万的品牌使用费。
2019年4月,某某集团与某区政府正式签订《某影视小镇项目开发协议》。刘某蓉在既无自有资金,也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隐瞒某某集团不出资的事实,伪造多份影视小镇项目投资协议,并用谎言塑造自己资金雄厚,个人社会背景强大的假象,先后说服唐某红、汪某忠、汪某华、赵某波等人共同参与项目开发。又以股权转让、投资、工程发包等名义,与被害人侯某云、严某华等人签订合同,收取被害人保证金共计2000.2万元,后经被害人多次讨要,退还209万元。这些保证金被刘某蓉等人用于支付工资、设计费用、某区政府项目保证金、某某集团品牌使用费、退还他人项目保证金、归还个人欠款、购买个人生活物资,及用于其他个人生活开支等。
2020年11月,某区对某影视小镇项目第一宗地块进行网上挂牌出让,竞买保证金4400万,因无人缴纳保证金,该宗土地流拍。2021年1月,某区政府发出解约函,刘某蓉等人仍以项目发包名义收取被害人保证金。被害人侯某云等见项目迟迟没有着落,交给刘某蓉的保证金经多次讨要均未退还,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对案件立案,刘某蓉被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因此,作出前述判决。来源:君山法院